(2025年6月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3号公布 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工商户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制定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制度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提升登记管理水平。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的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为个体工商户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提供精准服务,优化个体工商户发展环境。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联系点制度,开展个体工商户跟踪监测、发展情况分析,加强与个体工商户常态化沟通交流,一直在优化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措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健全个体工商户活跃度测算机制,指导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开展个体工商户活跃度分析。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该依据本地区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发展阶段、行业类型等,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分型分类,并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对应的帮扶措施。
第五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承担经营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负责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